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沙法民特字第00074号
申请人重庆江北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307号,组织机构代码56994150-X。
法定代表人唐金文,重庆江北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也渝,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子诠,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申请人重庆嘉特飞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青木湖村甘井湾社,组织机构代码69928601-3。
法定代表人刘海燕,重庆嘉特飞塑胶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牟瑞勋,重庆道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5年7月27日,重庆江北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将重庆嘉特飞塑胶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及存货、应收账款变价,并就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21日开始按照月利率0.975%计算至本金还清为止),律师费6万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40元。本案因案情复杂,经院长审批,同意延长一个月审限。
本院查明:申请人在向本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后,针对本案所涉借款又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在本院受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后,申请人就有关权益又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重庆江北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重庆江北恒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代理审判员 贺海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恩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