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涪法民初字第04085号
原告刘祖望,男,1946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刘晓平,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吴诗中,男,198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银行涪陵中心支行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田也渝,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0850414-5,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宋文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韦政,女,1986年9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向俊浩,男,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祖望与被告吴诗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祖望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祖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620元,由原告刘祖望负担。
审判员 陈永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彭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