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也渝律师,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
最近我看到新闻报道,黑龙江甘南县又出现了一起政府机关成为敲诈勒索的对象。在想是否甘南县地方政府太软弱?5、6年来真的被敲诈吗?还是法院判决不公?检察院监督职责在哪里?
案件判决情况
甘南县法院2018年10月12日作出的一审判决认定,2012年起,该县一对夫妻曹锐、丁凤对当地出租车指标分配不公和燃油补贴办法不服,多年来持续上访。当地交通部门迫于信访压力,被迫给二人4万元现金和23个出租车营运指标。随后,两人利用营运车辆和营运指标获利共195余万元,均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犯罪的违法所得。
甘南县法院一审认定曹锐、丁凤均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00万元。2018年12月12日,澎湃新闻从曹锐的辩护律师李仲伟处了解到,曹氏夫妻两人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甘南县法院的判决显示,曹锐是黑龙江甘南县一家客运出租车公司的负责人。2012年11月份起,因反映甘南县道路运输管理站工作人员扣的燃油补贴不合理和出租车过户罚款等问题,曹氏夫妇连续5次到国家信访局等地区上访。期间,甘南县运输管理站工作人员到北京接访劝返。
案情回放
"2013年初,丁凤在怀孕期间,以县里成立三家出租车公司未公开招标不合法为理由,到北京上访,并向甘南县道路运输管理站索要20辆出租车营运指标,后又追加索要3辆出租车营运指标,并要求成立出租车公司。
曹锐在甘南县交通局进行谈判,要求为其成立锐达出租车公司,否则不让丁凤回来,继续在北京上访。甘南县道路运输管理站迫于信访压力,无奈答应二被告人要求,将23辆出租车营运指标给了曹氏夫妇。
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有三点内容:1、在自愿的前提下,甘南县道路运输管理站支持个体出租车挂靠锐达出租车公司;2、管理站积极申请为锐达出租车公司争取30台出租车指标;3、管理站为锐达出租车公司申请1000平方米的出租车停车场地。
2013年4月17日,为两人办理了甘南县锐达出租车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证交给曹锐后,丁凤从北京返回,两人要求将8辆营运指标的出租车落户在曹锐弟弟名下,其余15辆落入两人名下。期间,曹氏夫妇的15辆出租陆续出售给13人,获利93.82万;2017年2月22日,曹锐将营运指标卖个他人,单独获利8.5万元,总获利102.32万。
2013年3月至2017年9月,曹氏夫妇陆续将23辆出租车指标中的10辆车租赁给他人,获利26万余元。
法院认定,曹氏夫妇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23辆出租车指标中领取燃油补贴共62.7万元。综上,法院认定两人敲诈勒索获利共计195万余元。
法院还认定,2017年6月,甘南县国土局和锐达出租车公司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曹锐缴纳了停车场土地出让金58.64万元。10月份,曹锐再到北京上访之后返回甘南,甘南县交通局、国土局领导和其谈话时,曹锐要求返还土地出让金。谈话未果,10月5日,曹氏夫妇到北京上访,随后交通局、国土局领导答应其要求后返回甘南。该行为也被认定为敲诈勒索(未遂)。"
争议:政府机关能成为敲诈勒索对象么?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曹锐、丁凤两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人系共同犯罪,均为主犯。
我认为,本案出租车手续都是通过国家行政许可合法下发的,从申请与审核到颁发相关证件,都是行政管理关系,如果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认为有敲诈勒索行为,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及时报案,不能事后来打击报复。政府部门怎么能被敲诈勒索?那岂不是闹笑话?敲诈勒索应当因人而诈,是谁被勒索了,应当及时报案吧?
曹氏夫妇合法交易所得191万余元是合法的收入。
如果是违法所得,那么当初审批的时候就是违法。如果两人要挟返还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58.64万元,其行为有所不当,可立即对其行政处罚,不应该事后说其犯罪,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代表国家工作也是要有尊严的。我认为:第一,15辆车出售给13人获利93.82万元,属于商业买卖交易行为合法收入。第二,出售运营指标,获利8.5万元。只要公司是合法成立的民营企业,就可以合法转让所谓的运营指标。第三,租赁汽车获利26万元,是基于租赁关系产生的合法收益。第四,政府的补贴62.7万元也是其合法收入。综上所述,共计191.02万余元是合法收入,不构成犯罪。
政府有关部门是否有权来解释敲诈勒索?
近年来,因为上访而引发的“敲诈勒索”政府案件屡屡发生。吉林省吉林市有关部门明确要求,“以上访为借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实施非正常上访行为相要挟,向党政机关或者事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然而,广东省怀集县在相关判决中却认为:“根据立法本意,政府不能成为要挟、勒索财物的对象,因为政府作为一个机构,没有人身权利,也不会在精神上被强制从而产生恐惧感和压迫感。”
按照法院的逻辑,是不是本案应当还有其他共犯?
关于法律的解释,我国有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其他人不能瞎解释。我国实行罪刑法定原则,关于敲诈勒索罪有最高
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为其提供……、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长按或微信扫一扫图片识别小程序码,向「
田也渝律师」进行咨询。
民商经济事务;刑事辩护;商务调查取证
手机微信号:13996819718
详细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48号盛迪亚大厦25层
评论列表
我要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