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未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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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未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2016-09-14 15:49:21
八、杨某某诉重庆市万州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案 裁判要旨: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致使劳动者不能享有失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1993年9月20日,杨某某到重庆市万州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实业公司)工作。2010年4月26日,某某实业公司为杨某某参加失业保险。2012年11月26日下午,杨某某因工受伤,经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2013年11月28日,某某实业公司解除与杨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随后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之后,某某实业公司便未再给杨某缴纳失业保险费,也未在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将杨某某的失业情况、档案提交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造成杨某某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杨某某遂申请仲裁,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某某实业公司支付失业保险待遇赔偿金25200元。
法院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某某实业公司与杨某某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在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将杨某某的失业情况、档案提交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致使杨某某无法按规定期限办理失业登记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某某实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遂判决支持了杨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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