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劳动者未实际提供劳动,其劳动报酬可按病假工资标准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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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劳动者未实际提供劳动,其劳动报酬可按病假工资标准进行支付
2016-09-14 15:49:21
六、陈某某诉重庆市城口县某某锰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劳动者被诊断为职业病观察对象且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妥善安排其他工作岗位。用人单位未予安排的,仍应向其支付劳动报酬。鉴于劳动者未实际提供劳动,其劳动报酬可按病假工资标准进行支付。
基本案情:2012年9月17日,陈某某到重庆市城口县某某锰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锰业公司)上班,经医院作入职体检,心肺正常。某某锰业公司于2012年9月21日为陈某某参加了工伤保险。2013年3月15日,陈某某非因工受伤在医院住院治疗,并于2013年4月4日出院。2013年10月14日,陈某某经医院诊断为双肺早期矽肺、双肺野可见斑片状模糊阴影,建议进一步检查。2013年10月25日,陈某某经西南医院诊断为“右肺中叶内侧段小结节”。2014年4月21日,陈某某持某某锰业公司出具的证明前往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查,诊断为观察对象,处理意见为连续观察期5年,每12个月检查一次。2014年9月24日,陈某某申请仲裁,要求某某锰业公司支付诊断费、鉴定费、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停工留薪期待遇等,并按原工资待遇标准支付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后陈某某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认为,劳动者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本案中,陈某某经诊断为观察对象,属于疑似职业病人,其在诊断和医疗观察期间依法享有相关待遇。陈某某支付的诊断费、鉴定费以及实际支出的交通费等均应由某某锰业公司承担。对于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劳动者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本案中,陈某某被鉴定为观察对象,某某锰业公司应当为其妥善安排工作岗位,但某某锰业公司未举证证明为陈某某安排不接触粉尘的工作岗位,故陈某某要求支付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应予支持。但鉴于陈某某身患疾病,未实际从事劳动,其工资待遇应按病假工资计发。人民法院遂判决某某锰业公司按照病假工资标准向陈某某支付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49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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