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涪法民初字第00155号
原告涪陵区江北办事处黄旗社区8组。
法定代表人夏长礼,该组组长。
原告涪陵区江北办事处黄旗社区9组。
法定代表人谭善彬,该组组长。
原告张勇,男,196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胡章友,重庆市涪陵区荔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涪陵区创越矿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荔枝江北街道黄旗居委8组,组织机构代码7847502-5。
法定代表人樊国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也渝,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涪陵区江北街道办事处黄旗社区8组、涪陵区江北街道办事处黄旗社区9组、张勇与被告重庆市涪陵区创越矿产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涪陵区江北街道办事处黄旗社区8组、涪陵区江北街道办事处黄旗社区9组、张勇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涪陵区江北街道办事处黄旗社区8组、涪陵区江北街道办事处黄旗社区9组、张勇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涪陵区江北街道办事处黄旗社区8组、涪陵区江北街道办事处黄旗社区9组、张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涪陵区江北街道办事处黄旗社区8组、涪陵区江北街道办事处黄旗社区9组、张勇负担。
代理审判员 常洪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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